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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標志產品質量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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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標志產品質量專業委員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地名學會地名標志產品質量專業委員會,是中國地名學會下屬分支機構。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地名標志管理、生產、銷售、采購、檢測和原材料等相關的專業人員和有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搭建政府與企業間交流的橋梁和紐帶,團結和服務會員,規范地名標志產品行業生產、招投標等行為,促進合作,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民政部和中國地名學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傳和貫徹國家關于地名標志行業的方針政策,組織和協調《地名 標志》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宣貫;

(二) 搭建政府部門、地名標志相關企業和第三方檢測機構溝通平臺,分享交流地名標志生產、檢測、管理經驗;

(三) 組織地名標志相關業務培訓和自律教育,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推動地名標志行業良性發展;

(四) 建立網站和編輯發行內刊,介紹地名標志有關政策信息,報道會務工作動態,刊登會員供求信息,創建展示會員企業產品的窗口;

(五) 對企業會員進行抽檢,實施獎勵和懲戒;

(六) 密切聯系會員,為會員提供培訓、科技、信息咨詢等服務,提供經貿交流服務,增強會員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會員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七) 民政部和中國地名學會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管理辦法;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地名標志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愿意履行本會義務;

(五)   地名標志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以單位名義集體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管理辦法、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管理辦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除名,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凡對本會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其代表名額分配與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表彰獎勵事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中國地名學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中國地名學會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民政部批準后,可以由中國地名學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財務、賬戶納入中國地名學會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中國地名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遵循中國地名學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自律措施

第三十七條      對于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公約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地名標志產品質量專業委員會舉報。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的相關責任者,經查證后,分別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    自律勸誡;

(二)    通報批評;

(三)    取消專業委員會頒發的所有榮譽稱號;

(四)    取消會員資格。

以上處理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三十九條      對自律措施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起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最終自律措施決定。

第七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管理辦法,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民政部和中國地名學會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部和中國地名學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5年4月19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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